山东艺术学院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用房产资源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为加强学院对公用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提高公用房产的使用效率,促进教学、科研和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公用房产是指产权属于山东艺术学院所有,由国家投资,学院或院内外各单位筹资或捐款建造的,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产业开发及师生员工活动的一切房产资源。
第三条 按照房产用途,公用房产主要分为:教学用房、办公用房、实验用房、后勤服务用房、产业用房、公益性服务用房、商业用房等。
第四条 山东艺术学院公用房产管理实行“统一调配、归口管理、分类使用、过程监控”的原则。学院公用房产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校产设备处是代表学院对公用房产实施全面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一规划全院公用房产的使用性质和调配各类公用房产,起草制定公用房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院公用房产在用、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基本状况变动的信息管理和统计报告;
(三)负责对其他归口管理部门的房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第六条 院长办公室、教务处、现代技术教育部、团委学生处、校产设备处、总务处、房产科、图书馆、附小为公用房产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学院机关办公用房由院长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学用房由教务处归口管理;电教、计算机中心用房由现代技术教育部归口管理;学生公寓用房由团委学生处归口管理;产业用房、商业性用房由校产设备处归口管理;后勤服务用房由总务处归口管理;教职工生活用房由房产科归口管理;图书馆、附小等单位用房由本单位归口管理。
第八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 负责制定归口管理公用房产的管理办法;
(二) 据合理、高效的原则,拟定实施归口管理公用房产的管理使用方案;
(三) 定期检查房产使用情况,清理房源,对闲置的公用房产应及时收回、上交。
第九条 使用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使用人为当事人,其职责如下:
(一) 按章用房,提高公用房产的利用率;
(二) 加强管理与维护,提高房产的完好率;
(三) 认真落实房产安全措施,注意防火、防盗,严防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院新建或改、扩建的各类建筑物竣工后,由基建办公室会同校产设备处、房产科及有关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并与房产科办理交接手续。接收后的建筑,根据公用房产的使用性质,由具体管理部门(教务处、院办公室、房产科)进行分配和调整。未经学院批准,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相互调整房屋使用。违者学院将收回该部分用房的使用权并对当事人(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学院用于商业服务的房产,由校产设备处根据学院整体发展规划要求与用房单位或个人签订租房协议。
第十二条 各单位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占用学院公用房产,不得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或变相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房屋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违者学院将收回所涉及房产,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各用房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提高房屋的完好率。确需维修改造的,须向校产设备处提出申请,经校产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四条 为保持学院公共教室及室内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未经学院批准,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学院公共教室或其它用途房间办各类学习班,违者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处罚金额每间按10000-30000元不等。
第十五条 学院公用房屋经鉴定是危房或因学院整体规划和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建筑物,需由学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学院的房屋或建筑物。经学院批准拆除的建筑物,需向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属于学院建设规划、房屋建设等论证报告、审批文件、红线图、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预决算、质量监督数据、批准书、许可证、土地证、房产证、验收证书等都是学院的重要资料,分别由基建办公室、房产科、校产设备处按其职责范围收集整理,及时送交院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产设备处。
上一条:山东艺术学院物资设备验收办法 下一条: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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