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率,防止公物私化或丢失损坏,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需要,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全院师生员工都有关心爱护的责任。学校固定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相应机构,由专人负责。各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到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账物相符、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奖罚分明。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
凡学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国家拨给我校的固定资产以及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按十六大类管理。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土地及植物;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设备;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包括设备、房屋及建筑物)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若没有提供标准金额的发票凭据,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和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调出、变价处理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注销;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确认价值计价;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条 对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固定资产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账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设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分户明细账,按季度与学校财务处核对资产总账,定期或不定期与使用部门核对账、物,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三)主持、组织并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调拨、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负责组织全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会同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七)对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有关资料建立归档制度;
(八)定期组织培训,考核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并对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奖罚建议;
(九)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总责,并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且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全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十三大类的资产审核与资产账目管理。
(二)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文物、陈列品及名人字画三大类的资产审核与资产账目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全校十六大类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及财务账目管理。
各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其具体管理范围、工作量大小、规模及隶属关系等确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负责日常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其主要岗位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特点,制定具体使用管理细则;
(二)负责登记占用资产的分户明细总账、所辖使用单位分户明细账和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卡片,负责指导监督固定资产条形码的粘贴,确保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申报计划的提交,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一系列具体业务工作。提出资产的调剂、配置建设方案,上报主管部门并协助组织实施;
(四)负责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入账、调拨、报损、报废、增加、减少等有关手续,提出资产的处置意见;
(五)在资产管理处指导下,负责做好本部门资产的年度清查、盘点工作;
(六)负责建制低值资产总明细账及所辖单位的分户明细账;
(七)负责办理本部门资产借用手续;
(八)正确使用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按系统授权规范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数据输入登录工作;
(九)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占有的资产。指导、监督、报告所辖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十)资产管理员专职或兼职型岗位职责相同。资产管理员一经确定,要报资产管理处登记注册备案,确保稳定。确需变动时,报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与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三条 坚持有计划购置。各单位所需购置的设备,应于年末根据经费预算和实际教学需要做出下一年度购置计划(并将详细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厂家、单价、数量及用途等填写清楚)上报资产管理处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研究编制购建计划,提出详细购建方案,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购建固定资产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等,应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小组中专家、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实施,根据需要聘请1-2名校内外技术专家(第三方),使用单位、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零星购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增加。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实验室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到审计处对决算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形成固定资产或者固定资产增值,如果有固定资产形成或增值,需先报增固定资产,再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各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安全与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二十一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设备、文物、陈列品、名人字画、贵重乐器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管理。对房屋建筑物,由后勤管理处和资产管理处进行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出租、出借制度。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单价千元以下、总值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批准;单价千元以上、总值达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长批准;单价万元以上、总值达三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报校长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出租产权属学校的房屋,确需对外出租的经营性房屋,必须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校办产业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取得收入时,应及时、足额地上缴校财务处,并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校内单位、人员借用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按时交还。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处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并努力提高其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占用费按年度资产总额4-6%提取。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应认真维护、保养好自己所用的设备,以保证其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对于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的,按《山东艺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如果调离学校或退休,必须交清所有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好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废旧固定资产的界定。
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具体界定如下:
(一)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使用年限较长,严重磨损,精确度和性能严重下降,已属不能正常运转且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
(三)虽能修复,但累计修复费已接近或超过原固定资产价值的;
(四)主要附件损坏、老化、无法修复,但主机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第二十九条 废旧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由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填写《山东艺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资产管理处。
(二)由资产管理处会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
(三)由资产管理处写出申请报告,送主管校长批准。
(四)经校长审核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集中报废处置。
(五)经专家鉴定确定报废的资产原值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批示,报省教育厅审批。
(六) 对于单台(件)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七)单台(件)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省教育厅组织鉴定和审查。
(八)处置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九)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十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全部上交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二)上交的报废固定资产需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固定资产的部件。确需拆除有用部件,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对其拆除的零部件,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说明其用途。
(三)对技术落后、质量差的设备,如其他单位可以使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账手续。
(四)经批准支援教育贫困地区的固定资产,可无偿调拨,但需办理销账手续。
(五)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使学校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三十一条 废旧固定资产处置的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账、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属学校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捐赠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三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固定资产的分类,登记分类明细账,并集中保管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经营实体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直接对各实体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并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卡片应登记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厂家和财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签字并承担保管责任,资产管理处将卡片的资料分别输入微机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之间调换固定资产时,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同意,方可办理调拨手续。调整有关账簿,未办理手续的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专管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每年至少对账一次,以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办法
第三十八条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管理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督促后进(检查评比,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固定资产购置审批程序,自行购置固定资产,造成价高质次,甚至不能使用等损失的,要追究主要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到达使用单位后,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登记、建账的,视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不遵守固定资产借用审批程序,将固定资产借出学校使用,造成损失、损坏情况时,由主要当事人追回损失。无法追回损失时,由主要当事人代为补偿损失。属贵重设备,损失额度巨大或属有意违规行为时,给予加倍处罚。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不按规定,自行处理积压、报废固定资产的,学校收回处理所得,并给予主要当事人与处理所得同等额度的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废止。
第四十四条 凡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
上一条: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下一条:山东艺术学院物资设备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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