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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学院房产、场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房产、场地的租赁管理工作,明确租赁双方在租赁期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切实提高经营效益,维护学校利益,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和《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房产、场地的租赁经营与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依法经营,严格管理,积极创造和谐、规范、有序的经营秩序。

第二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房产、场地的综合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具体负责房产、场地的对外租赁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出租招标、合同签订与收入管理、监督与管理等。

 

第二章  租赁方式

 

第三条  租赁方式应依据出租房产、场地的不同情况,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主要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自然人投标。

(二)邀请招标。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学校从符合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自然人中确定3家以上(含3家)单位进行邀标。

(三)议标或竞争性谈判。特殊情况下不适合采用上述两种招标方式的,可采用议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租人及租赁价格。

第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租赁单位,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正式书面续租申请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续租。

(一)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能够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按时缴纳房租等各项费用。

(二)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

第五条  续租价格不得低于续租时的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续租期限不得超过3年。前期价格低于同时期、同地段市场平均价格的,续租期内首年度租金在市场平均价格的基础上提高不低于10%,其后年租金提高幅度不低于上年度的10%。租赁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收入管理

 

第六条  对外租赁房产、场地应按照法律规定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与承租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租赁合同须经合法性审核,按规定程序联签审批后加盖山东艺术学院公章。

第七条  除学校食堂之外,学校其他部门管理的房产、场地,其租赁合同由资产管理处处长作为合同授权签字人,代表学校履行签字手续。租赁收入由租户直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为房产、场地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其管理职责包括:

(一)指定科室负责定期检查房产安全和使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发现的问题;督促承租方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暖等费用。

(二)保障承租方水、电、暖、房屋等基本设施正常使用,为承租方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及时与市区和校内相关管理部门联系,督促承租方认真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化解各类问题和矛盾。

(四)加强安全监督检查,要求承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并督促其全力配合。对于不配合落实的,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加强对承租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章    

 

第九条  学生创业经营用房参照本办法管理,租金标准按国家相应政策给予优惠或减免。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房产、场地对外出租经营的,其租金收入不予入账,按小金库论处;造成国有资产损害或流失的,由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机关等部门联合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须与本办法一致,如有不一致,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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